衡阳市绿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衡阳市绿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1民初1339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衡阳市绿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台源镇东成村李木冲组。
法定代表人:杜勋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衡阳市绿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劲松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