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绿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烟台未来塔钟有限公司与衡阳市绿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11民初635号
原告烟台未来塔钟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绿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未来塔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