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0111民初977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9588995X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南小街129号盈伴商住大厦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061690068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和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研能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诚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冀研能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2013年4月17日签订的《庭院管网沼气管道建设及沼气供应合同》;2.要求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147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7日签订的《庭院管网沼气管道建设及沼气��应合同》,现原告方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时至今日被告始终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供气,项目所在地在栾城区西口。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未果。
河北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辩称,《庭院管网沼气管道建设及沼气供应合同》依法订立生效,原告无权解除。被告依约履行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支付违约金。
反诉原告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冀研能源对《庭院管网沼气管道建设及沼气供应合同》项下区域范围内所有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设备享有所有权。合同解除后,冀研能源有权将上述设施、设备拆除;2、诚和公司向冀研能源赔偿拆运燃气管道及设备设施费用104000元及预期利益损失151200元,上述费用合计2552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7日,我方与诚和公司签订《庭院管网沼气管道��设及沼气供应合同》,依据该合同约定,该项目范围内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设备归我方所有。该项目施工完毕后,我方对小区的沼气供应进行了整体试压,已经做好随时供气的各项准备工作,由于诚和公司的原因不能供气。
反诉被告河北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通气条件与有无开发手续、水电供应和入住率没有关系,开发手续属于行政审查范围,大部分业主入住后因为供气的原因部分业主搬离,综上所述反诉原告的请求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3年4月17日,河北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河北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庭院管网沼气管道建设及沼气供应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同意委托乙方总承包“尚客怡园项目”的沼气庭院管网建���工程及负责本项目的沼气供应。工程名称尚客怡园项目庭院管网沼气管道建设工程及沼气供应总承包。工程地点栾城县尚客怡园小区。工程内容项目的施工及沼气供应。本项目共有用户约798户,一期工程140户,合同一期金额计人民币294000元。乙方保证3年内的沼气供应,如果乙方因运营问题出现不能正常供气,甲方要求乙方赔偿合同价款50%的违约金。沼气管道建成后,以户用沼气计量表为界,含该点的逆沼气设施项目区域范围内所有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设备归乙方所有,并负责维修管道;该点顺沼气气流方向的沼气设施、设备归小业主所有,保修期满后乙方负责维修管理。
《庭院管网沼气管道建设及沼气供应合同》签订后,2013年6月26日河北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完工,2013年7月3日验收合格。河北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约��支付河北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一期工程款294000元。
截止到判决之日,河北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没有提供供应沼气的服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合同、发票、验收手续为证。
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没有供气的原因。
诚和公司称,冀研能源违反合同约定没有供气,构成违约。河北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抗辩:诚和公司作为“尚客怡园项目”开发单位,其所开发的项目存在手续违规问题,且管网工程验收合格后一直未通知冀研能源进行沼气供应。由于沼气属可燃气体,为保证安全,在未征得项目开发单位同意及积极配合情形下,无法正常供气。诚和公司对冀研能源的抗辩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一期工程自2013年完工以来,冀研能源没有继续履行合同,应就不履行合同的合理���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冀研能源的抗辩理由诚和公司不予认可,且开发手续违规、入住率等都不是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至于“开发商不予配合”的抗辩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河北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构成了对合同的根本违约,本院对河北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庭院管网沼气管道建设及沼气供应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庭院管网沼气管道建设及沼气供应合同》约定了不能正常供气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50%,故本院对河北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河北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147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庭院管网沼气管道建设及沼气供应合同》对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作出了约定“以户用沼气计量表为界,含该点的逆沼气设施项目区域范围内所有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设备归冀研能源所有”,合同解除后,归冀研能源所有的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设备,冀研能源有权拆除。
冀研能源主张的拆除费用及预期利益损失的数额诚和公司不予认可,并表示解除合同系冀研能源的违约行为造成,诚和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冀研能源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支持损失的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至于诚和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的数额可在冀研能源有损失数额的证据后另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河北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河北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2013年4月17日签订的《庭院管网沼气管道建设及沼气供应合同》;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河北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给付原告河北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47000元;
三、2013年4月17日签订的《庭院管网沼气管道建设及沼气供应合同》项下项目区域范围内以户用沼气计量表为界,含该点的逆沼气设施项目区域范围内所有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设备属河北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所有。合同解除后三个月内,被告河北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将上述设施设备拆除;
四、驳回被告河北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计1620元,由河北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5128元,由河北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0元,河北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担50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