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1民终7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南小街**盈伴商住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北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研能源)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1民初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冀研能源的上诉请求:1、撤销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1民初97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维持该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未供气原因及责任主体认定错误。上诉人已按约履行完毕庭院管网沼气管道建设义务,工程竣工后,上诉人进行了沼气的试供应,而且在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进行了点火试运转并取得成功。各方于2013年7月3日签订《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确认上述工程符合要求,质量合格。被上诉人在合同规定沼气供应期内从未通知上诉人供气,即使不考虑被上诉人没有通知供气的事实,“尚客怡园项目”也不具备供应沼气的安全条件。沼气具备易燃易爆特性,由于“尚客怡园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被上诉人作为项目开发单位未提供入户施工条件,故上诉人未供气的原因在被上诉人。2、尚客怡园小区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不满足供气的前提,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庭院管网沼气管道”作为“供气设施”,属于尚客怡园小区的附属设施,由于该开发项目手续违法,不符合法定交付条件,故“庭院管网沼气管道”当然不能投入使用,一审判决认为“开发手续违规、入住率等都不是不履行合同的理由”有违立法精神和社会公共秩序,应予以撤销。3、上诉人不存在“运营问题”,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存在错误。4、被上诉人起诉已超过法定时效。涉案合同于2013年4月签订,管道工程于2013年7月3日通过验收,被上诉人于2017年6月12日提起诉讼,已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5、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主张拆除费用及预期利益损失的反诉请求,显属错误。《合同》约定:上诉人享有“以户用沼气计量表为界,含该点的逆沼气气流方向的本沼气设施项目区域范围内所有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设备”产权,故合同解除后,上诉人有权将享有产权的上述管道、设施、设备拆除。由于被上诉人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导致上诉人无法获得气费收入等预期利益,被上诉人应就其过错承担全部费用及损失。
诚和公司辩称,答辩人已履行了合同的付款义务,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供应沼气构成违约。庭院沼气管道建设已竣工,具备供气条件,居民入住后就应当为业主提供供气服务而不能等业主达到一定的入住率才供气。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诚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2013年4月17日签订的《庭院管网沼气管道建设及沼气供应合同》;2.要求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147000元。
冀研能源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确认冀研能源对《庭院管网沼气管道建设及沼气供应合同》项下区域范围内所有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设备享有所有权。合同解除后,冀研能源有权将上述设施、设备拆除;2、诚和公司向冀研能源赔偿拆除燃气管道及设备设施费用104000元及预期利益损失151200元。
一审法院的认定事实:2013年4月17日,河北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河北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庭院管网沼气管道建设及沼气供应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同意委托乙方总承包“尚客怡园项目”的沼气庭院管网建设工程及负责本项目的沼气供应。工程名称尚客怡园项目庭院管网沼气管道建设工程及沼气供应总承包。工程地点栾城县尚客怡园小区。工程内容项目的施工及沼气供应。本项目共有用户约798户,一期工程140户,合同一期金额计人民币294000元。乙方保证3年内的沼气供应,如果乙方因运营问题出现不能正常供气,甲方要求乙方赔偿合同价款50%的违约金。沼气管道建成后,以户用沼气计量表为界,含该点的逆沼气设施项目区域范围内所有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设备归乙方所有,并负责维修管道;该点顺沼气气流方向的沼气设施、设备归小区业主所有,保修期满后乙方负责维修管理。
《庭院管网沼气管道建设及沼气供应合同》签订后,2013年6月26日河北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一期工程完工,2013年7月3日验收合格。河北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约定支付河北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一期工程款294000元。
截止到判决之日,河北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没有提供供应沼气的服务。
双方的争议焦点:没有供气的原因。
诚和公司称,冀研能源违反合同约定没有供气,构成违约。河北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抗辩:诚和公司作为“尚客怡园项目”开发单位,其所开发的项目存在手续违规问题,且管网工程验收合格后一直未通知冀研能源进行沼气供应。由于沼气属可燃气体,为保证安全,在未征得项目开发单位同意及积极配合情形下,无法正常供气。诚和公司对冀研能源的抗辩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一期工程自2013年完工以来,冀研能源没有继续履行合同,应就不履行合同的合理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冀研能源的抗辩理由诚和公司不予认可,且开发手续违规、入住率等都不是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至于“开发商不予配合”的抗辩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河北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构成了对合同的根本违约,本院对河北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庭院管网沼气管道建设及沼气供应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庭院管网沼气管道建设及沼气供应合同》约定了不能正常供气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50%,故本院对河北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河北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147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庭院管网沼气管道建设及沼气供应合同》对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作出了约定“以户用沼气计量表为界,含该点的逆沼气设施项目区域范围内所有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设备归冀研能源所有”,合同解除后,归冀研能源所有的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设备,冀研能源有权拆除。
冀研能源主张的拆除费用及预期利益损失的数额诚和公司不予认可,并表示解除合同系冀研能源的违约行为造成,诚和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冀研能源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支持损失的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至于诚和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的数额可在冀研能源有损失数额的证据后另案处理。一审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河北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河北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2013年4月17日签订的《庭院管网沼气管道建设及沼气供应合同》;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河北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给付原告河北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47000元;
三、2013年4月17日签订的《庭院管网沼气管道建设及沼气供应合同》项下项目区域范围内以户用沼气计量表为界,含该点的逆沼气设施项目区域范围内所有燃气管道及相关设施、设备属河北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所有。合同解除后三个月内,被告河北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将上述设施设备拆除;
四、驳回被告河北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其他反诉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基本相同,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2013年4月17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庭院管网沼气管道建设及沼气供应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包含两部分内容:沼气管道建设、沼气供应。关于沼气管道建设,上诉人按约已于2013年7月3日建设竣工并通过验收,被上诉人支付了相应的工程价款,双方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未供气的原因。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抗辩,本院分析如下:鉴于上诉人供应的沼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为保证用气安全,在供气前需要具备以下前提条件:1、用气项目通过竣工消防验收,具备安全用气环境;2、被上诉人作为项目开发单位提供入户施工条件,上诉人逐户安装用气安全装置并对业主进行安全告知。在具备上述条件后,被上诉人才能通知上诉人提供沼气供应服务。被上诉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项目具备了上述前提条件并履行了配合及通知供气义务,故未及时供气的原因在被上诉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显属不当。沼气管道建设竣工验收后,由于被上诉人的原因上诉人一直未供气,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沼气供应的预期利益损失,虽然上诉人该项主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故上诉人的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如上诉人将来有相关证据可另行主张。沼气管道已建设竣工并通过验收,双方当事人宜积极配合尽快完善相关手续,继续履行合同。
综上,冀研能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1民初97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河北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河北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由河北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反诉受理费5128元,减半收取2564元,由河北冀研能源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33元,由河北诚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