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837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5月24日生,住西安市周至县。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鄠邑区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三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路二府庄1号荣豪大厦12幢1单元11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2K2P83。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三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上郡北路锦江之星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MA70ARD946。
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88年6月15日生,住陕西省扶风县。
原告***诉被告陕西三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三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2024年2月29日,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其余342.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