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三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三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三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837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5月24日生,住西安市周至县。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鄠邑区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三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路二府庄1号荣豪大厦12幢1单元11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2K2P83。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三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上郡北路锦江之星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MA70ARD946。 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88年6月15日生,住陕西省扶风县。 原告***诉被告陕西三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三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2024年2月29日,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8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其余342.5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