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力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市力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465号 申请人:武汉市力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五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1259号第1-6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武汉市力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力飞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建一局)、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下称中建一局武汉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力飞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一局、中建一局武汉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58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财产,并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力飞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58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财产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或者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冻结、扣押、查封措施具体实施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市力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签批表 案号:(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465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武汉市力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院长 庭长 主审人 发 2018-7-18 校对人:*** 拟印份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