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特213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武汉市力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
申请人武汉市力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6)第0637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武汉市力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力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武汉市力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6)第0637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武汉市力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陶歆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