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十堰盘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25民初99号 原告:武汉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1栋18层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撤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十堰盘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十堰市河北路阳光华庭190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辩论,承认、放弃、反驳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盘古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8元,减半收取1444元,由原告武汉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