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9004执4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1栋18层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楚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仙桃市沔城回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仙桃市沔城回族镇东门街68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仙桃市沔城回族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汉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该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鄂9004执4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