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鄂9004执5197号
武汉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仙桃市沔城回族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武汉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仙桃市沔城回族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的(2022)鄂9004民初27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一、仙桃市沔城回族镇人民政府向武汉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7000元及逾期利息;二、负担案件执行费2855元。本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仙桃市沔城回族镇人民政府按本院(2023)鄂9004执5197号执行通知书履行完毕,并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285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