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23执监1号
申请执行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744771270R,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1-1807。
法定代表人:柯德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03865452T,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胜利北路。
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军。
申请执行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23民初731号民事判决确认: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向****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48852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的五倍支付违约金(其中422810元自2016年5月3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65710元自2017年3月1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817元。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8年9月6日执行到位793578元,2020年9月11日执行到位140833元,合计934411元(其中合同款488520元,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利息433847元,案件受理费4817元,执行申请费7227元),申请执行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两次通过本院财务室网银转账领取执行款927184元(含退还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817元)。2021年3月10日,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信访称本院超标的执行。本院以执行监督案件立案,并组成合议庭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合同款488520元,违约金258033元(分段按基准利率4.75﹪的五倍计算,其中422810元自2016年5月3日计算至2018年9月6日,违约金为235144元;另65710元自2017年3月19日计算至2018年9月6日,违约金为22889元),迟延履行利息为38299.97元(2017年6月15至2018年9月6日按日万分之1.75计算),合计784852.97元,申请执行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多领取137514.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6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将多领取的137514.03元退回至竹山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智禄
审判员  袁红卫
审判员  柯双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