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12民3102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沈阳威亚航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60079778H,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东路15-19号15D厂房一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系单位员工,住沈阳市和平区。
原告***与被告沈阳威亚航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