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426民初952号
申请人:**,男1979年8月出生,汉族,住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锦林,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信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华林镇黄垅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593760282H。
法定代表人:邹邵峥,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省信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西省信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0000元或相应财产。申请人**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安营销服务部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信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价值相当的动产、不动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方云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汤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