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83民初1222号
原告:江西省信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华林镇黄垅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593760282H。
法定代表人:邹邵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燕,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耀清,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89年8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庐山市。
原告江西省信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原告江西省信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省信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5元,减半收取2882.5元,由原告江西省信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华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郭菲妮
书记员陈奕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