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483民初215号
原告:江西省信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华林镇黄垅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7593760282H。
法定代表人:邹邵峥,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赣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下尧村还建房二号楼1单元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MA37QG9D8W。
法定代表人:马书鹏,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省信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赣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原告江西省信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以被告已支付工程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赣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信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赣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247元减半收取2123.5元,由原告江西省信和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袁喜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邹纬
书记员刘梓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