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181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仁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仁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特122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案款86,68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6,685元(申请执行费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