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富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新富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035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新富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小东门新开南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中小科技企业基地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5月7日出生。 上诉人山西新富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商)初字第965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山西新富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山西新富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西新富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山西新富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