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石民(商)初字第9657号
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街**号中小科技企业基地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5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
被告山西新富升自动化工程有限,住所地山**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小**门新开**巷**号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新富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五十元、保全费二千九百二十元,由原告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