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富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有限公司、山西新富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302执1565号
申请执行人: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有限公司,住鞍山市
被执行人:山西新富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鞍山市
本院在执行卧龙电气集团辽宁荣信电气传动有限公司与山西新富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禹廷
审判员  常旭光
审判员  时学兵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