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13民初2522号之一
原告: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黄山路3A、3B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宏伟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137-139号富鸿花园B单元9层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市宏伟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市宏伟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23,3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隆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