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7民初7295号
原告: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被告已向原告付清案涉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