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利浦尔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晟碟半导体有限公司与浙江利浦尔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3民初2894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晟碟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中山园路1001号国际E城D1栋2D。
法定代表人:陈志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水宝,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利浦尔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棠路233号第1幢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晟碟半导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利浦尔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晟碟半导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由原告深圳市晟碟半导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洁茜
人民陪审员  陈继秀
人民陪审员  项林晓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孔丹丹
书 记 员  罗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