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蓝太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皓宇合金机械有限公司、浙江蓝太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终38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皓宇合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城南园区城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达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刚,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蓝太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号*幢**层****室。
法定代表人:李蕾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雨锋,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苏皓宇合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宇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蓝太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8民初7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皓宇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本案上诉费由蓝太公司承担(皓宇公司不服判决的金额为9000元,按蓝太公司起诉金额收取上诉费错误)。事实与理由:一、皓宇公司所供冷渣机满足《技术协议》约定的性能,无需改造。一审法院认定蓝太公司向案外人广宸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宸公司)采购管道是对冷渣机进行改造与事实不符,改造管道与本案无关。(1)广宸公司对管道改造是蓝太公司应业主方要求改造,改造费用应由蓝太公司自行承担,与皓宇公司无关,也与本案无关。根据蓝太公司提供的证据,广宸公司是将电厂系统与冷渣机连接的20#钢材质管道改为304材质的管道,与本案无关。与冷渣机连接的管道,既不是皓宇公司设计,也不是皓宇公司供货,改造管道是蓝太公司的单方行为,与皓宇公司及皓宇公司所供冷渣机均无关联。退一步讲,如果冷渣机不合格,也不能通过改造管道来提升和改变冷渣机性能。一审法院认定改造管道是对冷渣机采取补救措施,与事实严重不符。(2)皓宇公司按照《技术协议》和蓝太公司的要求,设计、制作、供应设备,无需改造。蓝太公司质疑出水口通径DN40mm没有道理,出水口DN40符合《技术协议》约定;铭牌数据不代表冷渣机性能,即使铭牌数据是手写的也无需改造。铭牌渣量2t/h,大于《技术协议》约定的0.2t/h,皓宇公司以超过《技术协议》约定的设备代替合同设备,法律允许;铭牌水量手写8t/h,是根据《技术协议》进(81℃)、出(88℃)水温度热平衡计算所得,运行时通水25t/h,也不会影响设备性能,只是管道内水流速比8t/h略高,对设备性能毫无影响。(3)皓宇公司冷渣机发货前经蓝太公司代表检验合格,蓝太公司一审庭审中也认可;皓宇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微信证明:所供冷渣机在装车、发往上海港的当天经蓝太公司代表余杰微信确认合格后出发,次日到达上海港。说明皓宇公司所供冷渣机表面质量、外形尺寸、备件品牌等表面质量蓝太公司是认可的,无需改造。案涉合同也约定设备经蓝太公司代表检验合格后发货,蓝太公司在收到货物后要求皓宇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和支付货款,也说明蓝太公司收到货物并没有异议。二、蓝太公司擅自、无理改造冷渣机,其费用应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判决皓宇公司承担9000元改造费错误。(1)一审法院认为皓宇公司消极应对蓝太公司,认定错误。皓宇公司是拒绝蓝太公司要求改造按《技术协议》约定制作的DN40出水口的要求。庭审中,蓝太公司陈述冷渣机经其自行改造后使用。皓宇公司认为:冷渣机完全按技术协议约定制造,能够实现合同目的,无需改造。蓝太公司未证明、也没有事实证明冷渣机不符合《技术协议》约定需要改造;皓宇公司不认可、也没有委托蓝太公司改造冷渣机,蓝太公司以‘引起业主方怀疑’为由即对冷渣机进行改造,该费用应自行承担。(2)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较小,酌情确定本案损失9000元,毫无依据。皓宇公司所供设备是否需要改造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判断。即使皓宇公司发货前未经蓝太公司检验合格,蓝太公司不认可温控仪品牌、电机品牌,需要扣减皓宇公司货款,根据蓝太公司提供的案外人温控仪报价仅750元,电机的市场价不到1000元,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本案损失9000元也毫无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皓宇公司的诉讼请求。
蓝太公司辩称:一、皓宇公司需要承担由于产品自身性能及质量问题引起的全部改造费用。皓宇公司上诉称“皓宇公司所供冷渣机满足合同编号:LTE-RH-2017-11的《冷渣机技术协议》约定的性能,无需改造”、“一审法院认定蓝太公司向案外人广宸公司采购管道是对冷渣机进行改造与事实不符,改造管道与本无关”,均与事实不符。一审提交的相关材料、照片等证据,蓝太公司已经证明皓宇公司所提供的货物与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有多处严重不符,造成蓝太公司重大损失。特别是决定产品性能的主参数要求见技术协议3.10冷却水:“锅炉软化水,进水温度:80℃,压力:1.30MPa,渣量:200kg/h,出渣温度:120℃,冷渣器阻力0.05MPa,软化水量25t/h”和第4.2.22条冷渣器噪音≤60dB(A)。但是皓宇公司提供的冷渣器实际到货铭牌(手写,非正规):冷却水量8t/h,回水管口径仅为DN40,按25t/h水量计算,此处流速为5.5m/s,流速过高,就会造成局部管道阻力过大,从而冲刷磨损,导致振动及噪音增大,以上主参数不符严重影响到设备的使用寿命和安全运行,存在安全隐患,并且皓宇公司也无法提供该设备阻力计算书。(1)由于皓宇公司未根据技术协议3.10冷却水:“锅炉软化水,进水温度:80℃,压力:1.30MPa,渣量:200kg/h,出渣温度:120℃,冷渣器阻力0.05MPa,软化水量25t/h”要求供货,造成蓝太公司现场被迫修改施工方案,即放弃原设计和安装好的软化水25t/h方案,改用工业水方案(皓宇公司电子扫描版冷却水量4t/h),修改进出管道。皓宇公司上诉称“广宸公司对管道改造是蓝太公司应业主要求改造,改造费用应由蓝太公司承担,与皓宇公司无关,改造管道与本案无关”,与事实严重不符。之所以进行该管道的改造,是因为皓宇公司提供的产品未按技术协议3.10冷却水执行,无法满足原设计运行需要,现场整个项目调试运行时间紧迫,对于冷渣器的更换或维修,蓝太公司也多次发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要求皓宇公司处理,但皓宇公司推诿拖延,蓝太公司为减少损失,保证项目进度,不得已采取临时改造补救措施。改造的临时管道是接自另外的工业水管道,改造后不能将锅炉出渣热能循环利用,是无法从根本解决的,除非对冷渣器进行改造。(2)技术协议里的冷却水口径DN40是由上诉人提供的设计数据,但按照合同和协议的要求,皓宇公司根据采购方《冷渣器技术协议》里的输入输出数据提资条件,对该冷渣器性能数据负责,即皓宇公司需对冷却水口径正确设计负责。皓宇公司提出铭牌水量8t/h是根据计算得出,但《冷渣器技术协议》中要求的冷却水量是25t/h(软化水),皓宇公司提供的产品不能满足技术协议,且冷却水量是影响冷渣器运行主要参数。该产品需要根据水量来计算热平衡的温度,而不是根据温度计算水量,因此皓宇公司的计算依据错误,得出的结果也错误。(3)根据双方签订的《冷渣器买卖合同》“第9.5买方技术人员在卖方的质量检验活动不能代替合同设备运抵买方现场的开箱检验,亦不能免除卖方对产品质量的保证责任。”蓝太公司技术人员到现场按惯例对出口货物要求查看包装前后状况,以确认货物否具备发货条件,比如包装是否符合海运要求、有没遗漏发的箱件等,不会也没有条件对设备的性能和质量作出判断和确认。皓宇公司所提“冷渣机发货前经蓝太公司代表检验合格,蓝太公司一审庭审中也认可”描述,与以上合同相关条款和事实不符。皓宇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蓝太公司代表要求皓宇公司提供包装前后的照片和外貌,以确认货物否具备发货条件,为下游仓储、海运装船工作做准备,凭此聊天记录就认为发货前经蓝太公司代表检验合格,将发货条件偷换成产品合格,没有事实依据。蓝太公司采取的管道改造的补救措施,是因皓宇公司提供的产品性能有重大不足且拒不配合处理该冷渣机的问题,是直接因果关系。一审判决符合事实。二、皓宇公司上诉称“蓝太公司擅自、无理改造冷渣机”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判决皓宇公司承担9000元改造费远远不能满足蓝太公司的改造费用投入和造成的损失。其他皓宇公司不按合同及技术协议执行的地方:随意更换温控器品牌;随意更换电机品牌和技术协议要求的电机使用参数,以次充好;提供错误的控制柜内端子排,柜体偷工减料,厚度达不到要求,按钮颜色,接线颜色均不满足蓝太公司的要求。具体如下:1)技术协议要求电机品牌采用“ABB或西门子或大同”,电机频率60Hz,能效等级IE3,防护等级IP55,被告实际供货为浙江新菱电机,电机频率为50HZ,无能效等级标志,并且防护等级为IP54。以次充好,参数不对。2)技术协议温控器采用富士品牌,皓宇公司实际提供的是福建上润仪表。以次充好。3)控制箱箱体厚度技术协议要求2.0mm,实际只有1.0mm。以次充好。4)技术协议4.5.3要求有正反转控制,但皓宇公司电气图上未设计此功能。5)技术协议4.5.14要求控制柜的按钮采用“启动为红色,停止为绿色”,但实际控制箱上为“启动绿色,停止红色”。设计错误。6)技术协议4.5.14要求“三相线色为红白蓝”,实际接线却是“黄绿红”。7)皓宇公司提供的冷渣器铭牌不是刻印,是人工划上去的,铭牌上的冷却水量及渣量数据以及皓宇公司提供的盖章图纸型号及技术参数,均与技术协议约定不一致。铭牌、资料管理混乱。8)现场的冷渣器的旋转接头以及筒体外表面多处生锈,未按技术协议要求做了喷砂+防海风油漆处理,并且冷渣器端头法兰结合面存在生锈毛刺现象。生产质量问题。《冷渣器买卖合同》“第7.1条.卖方提供的设备,卖方对其设计、制造、材料等质量负责,凡因卖方的质量问题,卖方负责对损坏的部件进行免费修理或更换,在质量保证期内一切直接损失用由卖方承担”、“第7.3条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做出应答,如需要派人现场指导或维修的,及时派人至买方现场”,但皓宇公司从未就此与蓝太公司提出更换或赔偿,皓宇公司随意更改合同产品,损害了蓝太公司的合法权益。因设备问题始终无法得到根本的解决,至今无法通过业主方验收,使蓝太公司经济受损。综上,皓宇公司需要承担由于冷渣机产品自身性能及质量问题引起的全部改造费用;皓宇公司需要承担单方面更改品牌和配置的后果(未按技术协议执行电仪等产品的品牌),要求皓宇公司提供双方《技术协议》要求的品牌仪表、电机、控制柜等设备发至现场;本案上诉费由皓宇公司承担。
蓝太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皓宇公司返还货款72000元;二、判令皓宇公司赔偿损失96446.6元(庭审中变更为60056.6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11日,蓝太公司与皓宇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蓝太公司向皓宇公司采购冷渣器,用于出口;合同总金额为9万元,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制造费、随机备品备件费、专用工具价、为完成本项目的相关技术服务费、运输保险费、货物运至上海港现场买方指定仓库的运保费及税款等;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27000元,货到上海港口并提供资料后一个月内支付45000元,运行合格后一个月内9000元,余款9000元作为保证金,在保证期限届满后一个月支付。与此同时,双方签订《冷渣器技术协议》一份,约定冷渣器的相关技术参数。合同签订后,蓝太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皓宇公司转账支付货款27000元。皓宇公司制作冷渣器设备。在出厂前,蓝太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指派工作人员余杰对设备的进度、外观质量、包装、分包商品牌、资料等事项进行检验,并在《设备(材料)质量见证厂验报告》签字确认:1、货物和图纸、资料满足蓝太公司技术、包装、油漆等要求;2、制造进度满足发货要求。2018年4月9日,皓宇公司按照蓝太公司指示将设备运至港口。蓝太公司遂将涉案冷渣器报关出口,为此,蓝太公司支付报关各种费用,共计12068.6元。2018年6月7日,蓝太公司向皓宇公司转账支付货款45000元。设备到达现场安装后,业主向蓝太公司反映冷渣器存在问题。2018年9月7日,蓝太公司函告皓宇公司,提出下列质疑内容:发现出水管口径为11/4,此处阻力偏大,流速过高,会造成气浊、振动以及设备损耗问题;现场设备铭牌不是刻印的,而是人工划上去的,不规范,并且铭牌里冷却水量存在错误,引起业主方的质疑。2018年9月14日,蓝太公司函告皓宇公司,要求其发送新的冷渣器或派人去现场改造。2018年9月16日和9月18日,皓宇公司两次回函称:冷渣器冷却水出口流速问题,属于约定不明,不是冷渣器设计或质量问题。蓝太公司要求更换全新冷渣器或去现场改造的强制要求不恰当。考虑合作关系,同意发配件至现场并提供施工方案,由蓝太公司安装。2018年9月26日,蓝太公司函告皓宇公司,除了强调上述问题之外,还提出了更多的新问题,包扣电机、电控品牌、油漆外观、控制按钮等问题。事后,皓宇公司回函称,均不存在上述问题。交涉未果后,蓝太公司向案外人广宸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管道对冷渣器进行改造。经广宸工程有限公司报价,共计12754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冷渣器是否符合质量要求。涉案冷渣器经蓝太公司改装后,已经实际投入使用,至少说明设备的主要功能是符合技术协议要求。在合同没有解除,设备没有退还的情况下,蓝太公司要求退还货款72000元,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在与皓宇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蓝太公司对冷渣器进行改造,采取补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应该由皓宇公司承担。关于赔偿费用的确定,本院参考下列因素:1、案外人广宸工程有限公司报价情况。但报关费用,如同货款,不能作为损失的参考依据;2、蓝太公司提出冷渣器问题后,皓宇公司采取消极态度,没有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3、皓宇公司违约程度与损失程度,应该遵循比例原则;4、双方争议较小,不宜采取鉴定方式确定损失。综上,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本案损失为9000元。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江苏皓宇合金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浙江蓝太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损失9000元;二、驳回浙江蓝太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江苏皓宇合金机械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8元,减半收取1834元,由浙江蓝太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表明,蓝太公司在本案讼争设备报关出口至业主现场安装后,根据业主的反映就冷渣器等存在的问题于2018年9月7日向皓宇公司提出异议。皓宇公司针对蓝太公司的质疑多次回函。根据双方函件往来的内容可以确认,双方对冷渣器冷却水出口流速问题未作明确约定,故不能得出冷渣器存在质量问题的结论,但从皓宇公司同意发配件至现场并提供施工方案等意思表示看,该出口流速问题对设备使用存在影响是客观事实,以及皓宇公司认可可以通过对冷渣器进行改造的方式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补救。鉴于此,一审法院根据蓝太公司提供的改造依据,并结合实际损失程度等因素,经综合考量确定皓宇公司应承担的损失金额为9000元并无不当。综上,皓宇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4元,由浙江蓝太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84元,江苏皓宇合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江苏皓宇合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江苏皓宇合金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丽
审判员  陈剑
审判员  赵魁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方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