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2705号
原告:江苏皓宇合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城南园区城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达平。
被告:浙江蓝太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望京商务中心2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蕾蕾。
原告江苏皓宇合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蓝太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江苏皓宇合金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皓宇合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皓宇合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江苏皓宇合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一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徐心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