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快服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快服集团有限公司与证企宝企业服务(杭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4483号

原告:浙江快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3号智诚大厦6幢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娄伟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朝阳,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洋,男,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证企宝企业服务(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新区东部创智大厦1幢16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清阳,执行董事。

原告金华快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证企宝企业服务(杭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金华快服科技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快服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快服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浙江快服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陈小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陈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