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2民初5208号
原告:广州商机速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31号华南新材料创新园G2栋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054518614B。
法定代表人:黎发成。
破产管理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负责人:杨巍,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馨盈,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华快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衢路3号智诚大厦6幢3楼快服众创空间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92063447R。
法定代表人:娄伟波。
原告广州商机速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快服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商机速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商机速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志雄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玉婷
书 记 员 吴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