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张塘商初字第0200-2号
原告江苏索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炬星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索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炬星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索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索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索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20元,合计2703元,由原告江苏索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