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490号
申请人:***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69106365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晓丰社区。
法定代表人:朱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恒安泰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3298648160,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成十二路**。
法定代表人:孟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恒安泰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恒安泰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万元或查封其等额合法财产,朱军、杨敏波以其名下坐落于无锡市惠山区××房屋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浙江恒安泰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4万元或查封其等额合法财产。
二、查封朱军、杨敏波名下坐落于无锡市惠山区××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志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