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490号之二
原告:***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69106365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晓丰社区。
法定代表人:朱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建国,无锡市惠山区天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恒安泰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3298648160,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成十二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孟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安泰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纠纷已解决,故对于***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220元,共计7470元,由***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志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