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安泰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浙0902执569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9民终28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恒安泰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恒安泰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浙江恒安泰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恒安泰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证件号码:329864816)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11的存款人民币29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杰AUT())O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