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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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21执7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古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乌牛山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B6RM4X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顶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路496号1幢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8NACT4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古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顶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521民初4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共计11024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至被执行人公司工商登记地人民法院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无其他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同时扣划账户内余额,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公司法人***下落。
鉴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50000元及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其法定代表人纳入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面谈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申请人已受偿1901元,尚有108343元未受偿。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521执7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