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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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21执14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古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B6RM4XF,住所地德清县***乌牛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古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浙0521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4653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古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已受偿10000元,尚有34653元及逾期利息未受偿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鉴于履行期限较长,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521执14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