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古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搏跃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4198号 原告:浙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乌牛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搏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萍水西街61号221号工位。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 原告浙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杭州搏跃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搏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为(2022)浙0521民诉前调5453号案件,2022年11月24日立为(2022)浙0521民初4198号案件。搏跃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公司与搏跃公司签署的《供货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甲方(即搏跃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搏跃公司住所地为杭州市西湖区。因此,本案应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写明:“需方:搏跃公司(简称甲方);供方:**公司(简称乙方);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8.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明确约定了争议发生时可在搏跃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也实际进行了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搏跃公司住所地为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搏跃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依法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搏跃建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