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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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521执3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古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乌牛山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B6RM4X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10月0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古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521诉前调书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古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古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8693.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36元、保全费137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并委托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银行账户均已冻结,无房产、土地、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截至2023年6月16日,本案申请执行人浙江古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尚有执行款132199.50元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古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521执3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