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古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古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8210号 申请人:***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庆源大道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2KXP4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浙江古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乌牛山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B6RM4X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古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申请人***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古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古思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1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