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881民初3859号
原告:浙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淤头岗消防工业园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5906780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省绿博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小董乡小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78508153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绿博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浙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969元,由原告浙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