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安集团有限公司

浙安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虎将家庭防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执1226号之一
依据杭州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杭仲裁字第145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0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1153.5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2167元。执行过程中,浙安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虎将家庭防火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正在分期履行中。
本院认为:双方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执1226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