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安集团有限公司

浙安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铁大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881民初2301号
原告浙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铁大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铁大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合法处分自己诉权之行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