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安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铁大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浙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8民终168号
上诉人上海铁大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20)浙0881民初4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海铁大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铁大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准许上海铁大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76元,减半收取计3538元,由上诉人上海铁大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曾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