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筑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筑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火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3民初2070号之一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筑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河滩北路**。
法定代表人:赵政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芬,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亮,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火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猛,男,该公司工程部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江龙,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筑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火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筑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筑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筑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筑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11.57元,减半收取计14,255.78元,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筑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多收取原告案件受理费28,511.57元予以退还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筑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马小丽
人民陪审员  王世彬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