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长城空调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均与某某、新昌县长城空调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24民初882号
原告:**均,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松,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昌县,现住新昌县。
被告:新昌县长城空调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4645K),住新昌县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喻村)。
法定代表人:杨国海,董事长。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97643731B),住新昌县**星街道鼓山**路**号。
主要负责人:马弘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佳期,男,系保险公司职工。
原告**均与被告***、新昌县长城空调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均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均负担。
审判员  丁海英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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