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05民初715号之一
原告无锡丰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舜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舜宇光学(浙江)研究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无锡丰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丰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丰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81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诉讼费3801元,由无锡丰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