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新辉照明有限公司

无锡安特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新辉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4民初716号之一

原告:无锡安特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89957779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D2-101、D2-201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许若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濛,该公司职员。

被告:绍兴新辉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628989216,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路东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李炬辉。

原告无锡安特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特源公司)与被告绍兴新辉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安特源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特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安特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6元,减半收取1478元(此款已由无锡安特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安特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风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娄丛英

书记员蒋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