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4民初716号之一
原告:无锡安特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89957779N,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D2-101、D2-201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许若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濛,该公司职员。
被告:绍兴新辉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628989216,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路东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李炬辉。
原告无锡安特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特源公司)与被告绍兴新辉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安特源公司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特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安特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6元,减半收取1478元(此款已由无锡安特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安特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风华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娄丛英
书记员蒋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