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民辖终5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天迈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繁路嘉安达科技工业园厂房第*栋*楼。
法定代表人:肖胜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新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路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炬辉。
上诉人深圳市华天迈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8)浙0604民初86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实际上是因供货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并非一审所述的产品责任纠纷。被申请人以其受到的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也应是原供货合同中的概况包含的,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本来就会有损失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双方当时签订合同时申请人登记的住所地为深圳市龙华区,故应由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诉请结合在案证据,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范畴,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红波
审判员 王晗莉
审判员 王 翠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海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