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新辉照明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天迈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新辉照明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4执异20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天迈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繁路嘉安达科技工业园厂房第二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88514D。
法定代表人:肖胜利。
申请人:绍兴新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路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628989216。
法定代表人:李炬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绍兴新辉照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天迈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绍兴新辉照明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浙0604民初866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天迈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同月27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冻结了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天迈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开户行:工行广东省深圳龙华支行营业部,开户帐号:40×××07),冻结额度为155万元,该帐户当日实际余额为358081.23元。后本院扣留了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天迈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2018)浙0604执4945号执行案中的可得执行款722658元。现被申请人深圳市华天迈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请求变更冻结异议人的银行存款155万元为821942元。
本院审查后认为,本院在执行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已冻结了异议人深圳市华天迈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额度155万元的基础上,又扣留了异议人的可得执行款722658元,显然超出了财产保全的额度。对超出部分的722658元,应予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故异议人提出变更冻结银行存款额度的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深圳市华天迈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开户行:工行广东省深圳龙华支行营业部,开户帐号:40×××07)的冻结金额由155万元变更为827342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审 判 长  徐立飞
审 判 员  陈 明
人民陪审员  金妙芬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章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