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4民初8661号
原告:绍兴新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路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628989216。
法定代表人:李炬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辉、胡钟,浙江三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天迈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繁路嘉安达科技工业园厂房第二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1888514D。
法定代表人:肖胜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伟、吴名取,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绍兴新辉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天迈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绍兴新辉照明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对相关产品质量进行鉴定。2019年8月23日,原告绍兴新辉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华天迈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原告绍兴新辉照明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华天迈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绍兴新辉照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华天迈克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300元,依法减半收取9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绍兴新辉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耿红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