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8执674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爱思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丹龙路7号C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659417428。
法定代表人:冯多伦,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博施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6号国家863中部软件园9号楼三层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3571572M。
法定代表人:施冠修。
重庆爱思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8民初25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博施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63000元及违约金16300元、案件受理费4435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的义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房屋、土地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无房屋;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对被执行人进行走访,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渝0108执674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贵
审判员 夏 文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中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