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21民初2291号
原告:***,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陆市府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调解,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告:孝昌县胜家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名座花园7栋一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1MA48GG54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孝感市韵鹤生态农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王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MA487RE4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被告***、被告孝昌县胜家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孝感市韵鹤生态农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