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1民初2330号
申请人湖南天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金井镇观佳村口上屋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智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锲街道横涨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天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天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的财产。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7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权证号:长国用(2011)第4501号】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天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7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权证号:长国用(2011)第4501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宁波中成建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