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天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平江县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观佳村上屋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38530359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江县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三市镇下沙集镇食品工业园区民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LL7525A。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江县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沙仲裁委员会(2021)***字第82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平江县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前述判决确定的民事给付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8640.45元,资金占用利息4550元(暂计至2022年2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向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从判决指定履行期间到期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承担仲裁费、处理费4333元,执行费1370元。”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对该案予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平江县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平江县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我院报告财产。 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平江县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拥有位于平江县厂房三处不动产(共用一个不动产权证,证号:湘(2020)平江县不动产权第0××2号),我院已于2022年4月11日依法轮候查封上述厂房,鉴于处置厂房需要拍卖,本案的债权与厂房的价值相差较大,经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已查封房产。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网络资金、无机动车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证券账户、无保险信息。经本院执行人员前往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岳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处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平江县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尚有债权本金88640.45元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3000元、仲裁费和处理费4333元未实现。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已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南天一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江县中民筑友房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限(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曹 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轶夫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法〔2016〕373号)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